歐盟RoHS 2011/65/EU新指令2017年12月11日實施
作者: 日期:2017-12-06 瀏覽次數:2861次 來源:
盟委員會發(fā)表了指令(EU) 2017/2102修訂RoHS 2指令2011/65 /EU。該指令于2017年12月11日強制執(zhí)行,具體情況如下所示:指令(EU) 2017/2102的重點是:
- 修改了“僅專業(yè)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設備”定義
- 附錄II限用物質要求也適用于所有從2019年7月22日開始投放到市場指令的電氣和電子產品(這些產品在指令2002/95 / EC的范圍外)
- 附錄II限用物的質要求應不適用于在2019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到市場所有的電氣和電子設備(這些產品在指令2002/95 / EC的范圍外)
假如重復使用是發(fā)生在封閉商業(yè)審計收入系統,并且零部件的重復使用是已通知消費者,附錄II限用物質要求不適用于重復使用的下列零件:
- 從在2006年7月1日之前投放到市場的電子電氣產品中回收的零件并把它使用到2016年7月1日之前投放到市場的電子電氣產品中
- 從在2014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到市場的醫(yī)療設備或監(jiān)視和控制儀器的回收的零件并把它使用到2024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場的使用的電子電氣產品中;
- 從2016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場的體外診斷醫(yī)療器械中回收的零件并把它使用到2026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場的電子電器產品中;
- 從2017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到市場的工業(yè)監(jiān)測和控制儀器中回收的零件并把它使用到2027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場電子電氣產品中;
- 從在2019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場的所有指令2002/95 / EC的范圍之外其他電子電氣產品回收的零件, 并把它使用到2029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場的電子電器產品中。
對于2011年7月21日附錄III所列的豁免,除非規(guī)定期限較短,可對于附件I第11類最大有效期應更新為, 自2019年7月22日起5年,附件I第一類至第十類的有效期不變。
注意:
附件I: 本指令所涵蓋的電子電氣產品種類
附件II: 第4章(1)所述限用物質和均質材料中以重量計算的能接受的最大濃度值。
附件III:第4(1)條豁免的要求
2002/95/EC號指令: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的電氣和電子設備(RoHS)